聊聊发票那档子事(二) 与交易行为有关的发票

2021-12-16 17:16:04


聊聊发票那档子事(二) 与交易行为有关的发票
复习一下发票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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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定义为在货物购销中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规定深圳是否可以注册香港公司接受服务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简单来说,就是交易行为的收付凭证。那么发票的第二个概念应该与交易行为有关。

这里指的是易货,现在指的是买卖。交易应开票,非交易不能开票。因此,税务凭证并不都是发票,这取决于是否是交易。如果与买卖无关,即使付款,也不需要取得发票,也不应该取得发票。例如,通过纳税获得的完税票据不是发票。

这些都没有发票。

因事故造成员工工伤等伤害的赔偿不是交易,而是对受害方的赔偿。对于公司来说,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他人,都是一种损失。自己是直接损失,别人是间接损失。从经济意义上讲,仅仅赔偿就相当于用直接损失代替间接损失。此时,员工或受害方写的收据可以作为扣税凭证。乍一看,似乎太简单了。其实关键在于其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一般来说,为了体现证明力的充分性,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如协议、和解与调解纪要等。

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需要发票。你可能认为员工为公司提供服务,公司支付报酬是理所当然的。这不是交易吗?事实上,交易是两个主体之间的行为。由于公司雇佣的员工与公司同属一个实体,雇佣行为不是交易,而是内部管理关系。相反,如果员工离开公司,此时从提供劳务中得到的不是工资薪金,而是劳动报酬,这就是交易行为。合法交易必须发生在两个主体之间,这也与纳税义务相一致。因此,主体的界定对于纳税人来说非常重要,所以要注意不要混淆,否则很容易缴纳不公税。

纳税人的一些支付不需要取得发票,主要是判断是否是交易或者是买卖关系。当然,除了广义的商品,还包括服务。

有发票不一定没问题。

开具发票可以作为真实交易的理由,但也不能等同于真实性。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考虑,开了发票缴了税,税收征管的目的差不多达到了,其他相对不重要了。当然虚开发票是另一个问题,以后再展开来说。税务局这样想自有其道理,人家本来就是收税的,作为企业来说就不同了。以整体经营行为来看,开发票缴税至多是总体上完成了涉税事项的处理,还有一堆的事情在等着你弄清楚的。所以对会计来说,跳出税务的局限特别是主管税务机关征管的角度,从更宽广的税法以至法律的视野评估发票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毕竟缴税仅仅是你工作职责的一部分,而且不见得就是那么重要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