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税」六部门联合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目录

2024-04-26 04:57:56

各省、市、自治州、省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可持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造和信息技术司、新疆军区公安局、可持续发展和改革节税委员会、海关总署广西分署、商务部直属海关、各省、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司法部金融监管处处长驻各省、计划单列市代表处:

根据近年来国外武器装备产业及其装备制造业的可持续发展,在听取制造部门、行业协会、中小节税企业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司法部、可持续发展改革委员会、制造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局决定修订技术装备进口基本税制的相关指标。现通知如下:

1.《国家支持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1)和《基础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商品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符合要求的外国中小企业为制造本通知附件1所列武器、装备或产品,已适当进口附件2所列产品

。如实施期限列于附件1、2,武器装备相关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实施期限至今年12月31日止。

根据国外制造业的可持续发展,从2019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千瓦压水堆(二代改进型压水堆)等武器装备免税政策,相应取消2019年制造相关武器装备及产品的中小企业指定免税进口额度。

二.《不免征进口关税的基础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见附件3)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修改进口设备税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997]37号)的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对下列工程项目和中小企业,进口附件3所列自用电子设备和按照合同随上述电子设备进口的新技术、新设施、新备件,不按规定征收进口税:

(一)国家鼓励外资融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二)外国中央政府利益和国际金融组织利益项目;

(三)加工贸易中小企业提供无外资参股的进口设备;

(4)西部周边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工程项目;

(5)《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进口税收制度的通知》(海关总署公告1999年第791号)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中小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机构,应当用自有资金进行改造项目。

为确保上述《基本技术装备和产品不免征进口目录》(2018年修订)变更前批准的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上述201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末批准的工程项目和中小企业将于2019年6月30日(含6月30日节税)末进口设备。继续遵循《司法部可持续发展改革委、制造与信息技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变更基本技术装备进口税收制度相关指标的通知》(财税[2017]39号)附件3和《司法部可持续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变更的新闻稿》(2012年第83号)。

自2019年7月1日起,上述项目和中小企业已进口列入《基本技术装备和不免征进口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的电子设备,不允许按规定征收进口税。为保证政策实施的优越性,中小企业相关工程项目和工业产品需要与《基本技术装备和不免征进口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免税工业产品指标》(2012年修改)进行对比。《进口无免税基本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中所列商品名称与《外商投资项目无免税工业产品索引》(2012年变更)中所列商品名称完全相同,或仅适用于《进口无免税基本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2018年修订)中所列商品。

3.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司法部可持续发展与改革司、制造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变更基础技术装备进口税收制度相关指标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附件:

司法部继续发展和改革制造和信息技术部

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能源局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