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大部分员工已经陆续返岗。目前很多企业已经为员工购买口罩,并及时发放。那么关于口罩的税务处理,你会遇到哪些误区呢?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吧!
误区一:疫情期间,企业购买的口罩应该属于应付员工的工资-福利费用。
我们回到工作岗位,为了防控疫情,公司买了一批口罩,分发给我们每个人,要求上班时佩戴。其实这里的口罩不属于应付给员工的工资福利费用范畴。
新型肺炎期间,为员工发放口罩应在企业劳动保护支出范围内。因为其实工作是直接需要的。企业会计人员进行税务处理时,允许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取得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允许抵扣增值税。
参考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误区二:目前企业给员工发放口罩补贴,让员工自己购买。这里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防控疫情,我们给员工发放口罩补贴,这里的补贴要计入个人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工资薪金包括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奖金、津贴、补贴等与就业有关的收入。
误区三:目前企业采购了一万个口罩,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给灾区。但由于当时购买口罩的发票是普通发票,没有增值税抵扣。因此,在对外捐赠时,增值税不需要视为销售和缴纳增值税。
事实上,对于上述情况,虽然是公益捐赠,但对外捐赠时的增值税应视为销售并支付。在一些符合相关条件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免征增值税。
参考税法规定: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捐赠扶贫货物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第一条。
以上关于口罩税务处理的误区你清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