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避税公司」纳税提示:特殊原因出口退免税申报可延期

2024-05-17 14:54:04

为开展“为方便纳税军事行动”,停止完善出口退税公共服务,解决纳税问题,商务部发布《关于未申报单证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新闻稿》(商务部2015年第44号新闻稿),将于2015年6月11日起施行。

根据该文件,如果出口中小企业或其他单位因类似因素未能领取出口退(免)税申报文件,且难以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且未向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提交延期申请的,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证明材料,并向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提交延期申请。经批准出口退(免)税的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以延期退(免)税。那么,类似的因素可以包括哪些呢?

类似因素是指:

1.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环境因素;

2.出口退(免)税申报

被盗、被抢、丢失或误寄邮件;

3.有关司法机关和行政事务行政机关在兼营或检查中扣押合理避税公司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文件;

4.卖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如期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单;

5.因税务人员伤亡、突发心梗或中小企业因私辞职,未能同时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如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的;

6.由于中小企业已向中国海关申请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国海关已在退税(免)期限内完成修改,导致未能如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7.政府机构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日期后出具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文件资料。

上述文件比《商务部关于相关困难的新闻稿》(商务部2013年第12号新闻稿)第2 (18)条的规定更有利于退(免)税。

原文件规定:“合理避税公司”(18)因出口中小企业或其他单位实际出口货运劳务等原因,造成出口退(免)税申报困难的,应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结束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即可申报出口退(免)税。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的因素包括:1。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环境因素;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或被抢,或丢失或误寄;3.有关司法机关和行政事务行政机关在兼营或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4.卖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如期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单;5.因税务人员伤亡、突发心梗或中小企业因私辞职,未能同时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如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的;6.由于中小企业已向中国海关申请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国海关已在退税(免)期限内完成修改,导致未能如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两份文件有什么区别?

第一,“延伸申请”。“出口退(免)税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申报的,应当在退(免)税申报截止期结束时向主管税务机申请合理避税”,修改为“出口退(免)税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申报,且未向主管国家税务总局提交延期申请的,可以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证据。向国家主管税务管理机关申请合理避税公司延期”,类似因素增加了“相关政府机构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时间后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文件”的情况。

二是“简政放权”,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的审批由省税务下放给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的税务,在受理中小企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管理。同时,为了做好“发布与管理相结合”的工作,还规定省级税务机关应采取行动,密切监测延期申请的批准情况,并对批准结果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