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税务筹划」问:建筑安装企业预收账款的纳税风险防范

2024-04-26 17:22:40

第一,预付款程序的及时性问题

《增值税组织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周,是应税劳务提供纳税、资产转让或者出售、收到营业收入现金或者取得营业收入现金凭证的日期。”《增值税组织法》法律法规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提供纺织或者租赁行业劳务,采用预缴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的周为收到预缴款项之日。”按照明确规定,建安企业纳税义务发生的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如果采用预付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的周为收到预付款的当天;

二、已与发包人(或建设项目方,下同)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支付年度的,合同的支付年度为纳税义务发生的周;合同未约定纳税年度的,纳税义务发生在个人纳税筹划日为个人纳税筹划营业收入收到税款或取得凭据(如竣工结算调查报告)之日;

三、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纳税义务发生的周为收到税款或取得凭据(如竣工结算调查报告)之日。

从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无论是预付款还是预提营业收入,都存在纳税义务发生的周问题,即当法律明确规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期限时,建安企业应当履行期限前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但在日常会计处理的公共政策中,经常会发生建安企业故意隐瞒预付款,将预付款延期一周的情况。目标是延缓纳税义务的发生,无偿占用税收资金。由于建安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先后收到预付款,直到最终工程建设完成结算,这两方不仅工期短,而且预付款金额也相当大。如果形成纳税义务,则不会在第一时间纳税。一旦成功,

行政机关发现,建安企业非个人税收筹划只需缴纳大量滞纳金,还需进行大额处罚。可以看出,如果预付款不在第一时间征税,将对建安企业构成相当大的征税可能性。

本文认为,建安企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防范上述可能性:

第一,要按时第一时间发文。建安企业收取预付款(或工程施工进度款)时,应在第一时间向发包人出具纺织文件。但是,更多的建安企业往往只开具各种外包或自印的钱包单据,或者是要写白纸单据,或者是以贷款的名义开贷款收据,有的甚至用从

行政机关购买的钱包单据收到预付款,但无论开具什么,这些企业往往不按时反映第一次保费时的应收账款和真实情况,而是以各种当期付款的名义记录预付款,当然也不支付相关的应付税款。

第二,预付款不能从体外循环反应器中支付。表外反应器用于收到预付款等相关现金后的表外周转或各种费用,但不记入大账,而是记入表外账或小金库。心肺转流意味着应收预付款无法收回。如有必要,雇主只需支付自己的现金用于材料采购、工程建设的水和核电付款或其他付款。但在建安企业保费及其金融机构账户中,显然看不到也找不到钱包。预收体外循环表外反应器的目的是为了迟缴税不缴税。所以对于这些问题,建安企业要端正心态。

第三,不隐瞒和立即反映项目部的收入。由于很多建安企业的项目部与其总部挂靠或分包(挂靠和分包均违反建筑法,本文不讨论),且项目部在项目现场开设了金融机构账户,公司总部对项目部实施了三级(或二级)审计,所以对于这些金融机构账户,不仅没有反映公司总部的保费,税务机关也无心了解每个项目部有多少个金融机构账户。汇入这些账户的预付款和结算收入更难全面核实,往往少于整个项目建设的结算,公司总部的保费不反映或很少反映各个项目部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