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理避税」这样计算抵扣增值税企业亏大了!正确的账务处理是……

2024-05-03 00:59:18

案例:

深圳某公司是批发农产品的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底,公司从事合理避税产品的批发和批发。公司采购了一批农产品,取得了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度10万元,增值税3000元。公司财务人员核定扣除当期税款3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1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3000.00元

贷款:利息10.3万元

请问:这样计算扣分准确吗?

回答:以上财务处理不准确,会计是这样计算增值税抵扣的,但是中小企业亏损很大!

而不是扣除3%,11%,即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扣除11000元增值税。

准确的会计处理什么是合理避税?

借:库存商品9.2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1000元

贷款:利息10.3万元

指南:

国税发〔2017〕37号《司法部》

金融事务

退化局

增值税

《关于涉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应按以下明确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由一般纳税人出具。

增值税

专用发票或中国海关出口增值税附有缴款书的,以缴款书末注明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单计税方法和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零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11%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购货发票的,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11%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

(2),

增值税

增值税制度改革期间,纳税人购买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交付委托原材料17%的税费,保持原抵扣率不变。

提醒:

(1)2017年7月1日以后,从少数纳税人处获得的非美国进口农产品普通发票仍作为农产品收购的扣税票据,取得专用票后才能抵扣;

(2)购买农产品的纳税人,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时,税号为不含税金额,而不是购买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