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咨询」税总公告201580号: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
2024-05-14 01:25:56
商务部关于股权奖励和转换为股本
关于收集和管理问题的新闻稿
商务部2015年第80号新闻稿2015年11月16日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商务部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试验区税制改革政策延伸至全省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现就股权激励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发布如下新闻稿:
首先,关于股权激励
(一)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取得股权时的公平消费市场价格确定,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香港证券交易所股票的公平消费市场价格按照公司股票收购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司股票被收购当日为非交易周的,按照前一交易日确定。
2.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消费市场价格应当按照总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适当方法依次确定。
(二)在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明确规定月末职工人数根据企业职工的具体管理工作确定。企业管理工作结束时职工人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二、关于股本转换
(一)未上市和未在全省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上市的中小经济开发区企业
亏损准备金和资产准备金转让给大股东且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相关明确规定的,可以分期缴纳税款;其他未列入财税咨询、未列入全省企业股权转让系统的企业,应尽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香港证券交易所或全省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上市企业转股本(不含以公司股份发行普通股形成的资产准备金转股本)按现行分红储蓄差异化政策执行。
第三,关于立案和兼营
(一)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人员和参与企业股本转换的主要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应当单独制定分期缴纳税款方案,并在次月15日内,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纳税款备案手续。
企业分期缴纳股权奖励税款,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经济开发区企业的证明、股东大会或监事会的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股权奖励)登记表》、相关人员参加新技术娱乐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方案、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相关材料、企业科研成果转化情况说明、近期企业情况
等等。
以转股本方式分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经济开发区企业的认定证明、股东大会或监事会决议、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转股本)备案表、转股本企业上一年度及1月份的财务税务咨询资产负债表、转股本相关情况说明。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企业证明复印件和经济开发区股东大会或监事会决议应交回企业,信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保管。
(二)如需变更原分期纳税计划,应明确规定分期纳税计划,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新的《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申报表》。
四、关于扣缴
(一)企业在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调查报告表》时,应单独填写已纳税股权奖励或资本化情况,并在“备注”栏注明“股权奖励”或“资本化”。
(2)公司在分期纳税期间取得股息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在第一时间扣缴尚未缴纳的股权奖励或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缴纳。
本财税咨询新闻稿将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我特此发布新闻稿。
附加:
1.
2.
商务部
2015年11月16日